《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6项规定为全国省级法规首次提出
5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当天,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骋介绍,在全国的省级法规中,《条例》有6项规定是首次提出:省、市、县政府设立精神卫生专项资金;救助受益方式实现“靶向”对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建立全省统一的精神卫生大数据管理平台;对有关医疗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财政补助资金、社会救助资金等进行督查;加强资金监管、加大事后失信惩戒与处罚力度。
《条例》共二十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地方特色。
在提升精神卫生服务能力方面,《条例》规定,省、市、县政府设立精神卫生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以保障公立精神卫生机构精神专科建设、人才培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医疗救助费用和公立精神卫生机构人员经费补助;省、市、县分级分类设置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保障精神医学专业人才供给、强化职业培训等;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人员薪酬不低于同级医疗机构相应岗位平均水平。
在减轻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方面,《条例》规定,医保部门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取消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起付标准等;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的相关社会救助资金,经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直接转移到其所在医疗机构,用于支付伙食费用;省、市、县政府应实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卫健部门制定免费服药目录,明确免费服药的药品质量、种类和相关标准、发放渠道等具体措施。
在强化精神卫生医疗服务监管方面,《条例》规定,建立全省统一的精神卫生大数据管理平台,为开展流行病学研究、疾病经济负担研究、患者救治救助、分类管理服务等提供数据支撑。
为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度,《条例》规定,医保、卫健、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有关医疗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财政补助资金、社会救助资金以及薪酬待遇制度、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和作出处理决定。
《条例》还提出了加强资金监管、加大事后失信惩戒与处罚力度的要求,对侵占、挪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克扣精神障碍患者社会救助金等,规定了相应的罚则。(记者 赵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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