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注意什么?
2022-05-25 16:50:05 星期三 来源: 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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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金融知识公益普及专栏】第31期: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注意什么?(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于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专栏将对此做系列介绍,本期介绍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注意什么?(之一)

  1、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1)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2)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3)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2、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可以不向个人告知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无法及时向个人告知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告知。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4、两个以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决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应当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该约定不影响个人向其中任何一个个人信息处理者要求行使本法规定的权利。

  5、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6、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与受托人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委托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将个人信息返还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予以删除,不得保留。未经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

  7、个人信息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接收方应当继续履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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