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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如下:

一、间接利用外资(对外借款)
  即国外贷款,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是外国的出口信贷或商业贷款;三是在国外发行债券。

二、直接利用外资
  即外商在辽宁投资兴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经营企业和合资股份公司,还包括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国际租赁以及BOT等形式。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合资方式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它属于股权式合营企业,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批准登记而设立的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在全营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的投资比例不得少于25%。合营各方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合资各方在合营期间不得收回、减少其所投的资本金。
  合营企业的管理形式为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独立自主地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问题。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依照共同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规定合作各方权利和义务的经济组织。
  合作各方的投资或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应在合同中订明。组织形式上可设立具有独立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只是合作各方订有合同的合作的项目。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批准经营的企业或项目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合作经营的中国合作者提供土地、自然资源、劳动力和劳动服务或现有可利用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外国合作者提供资金或技术、主要设备、材料等。它与合资经营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不一定用货币计算股份,也不一定按股权比例分享收益,而是按照协议的投资方式和分配比例来规定具体做法。
  3.外资企业系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大部分出口。外资企业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外资企业按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扰。
  4.中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依中国有关法律、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外币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企业法人。
  股份公司与合营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投资方式不同,合营企业投资者通常用资金或厂房、设备、工业产权等折价入股,金额较大的可分期到位;股份公司股东一般用货币认购股票,金额随意,一次到位。二是投资主体不同,合营企业的主体是外国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而股份公司除了前述主体外,其他基金组织、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均可持有股份。三是资金流动不同,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在经营期内,投资者经过批准可转让股权修正不能自行抽回;股份公司股东则可以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随时转让。四是合营期限不同,合营企业可以不约定期限,但一般都有约定期限;而股份公司均不约定期限;五是组织机构不同,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前者决定大政方法,后者负责经营;股份公司则以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两个平行的机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下设经营管理机构,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责。六是经营范围不同,合营企业限于所允许的特定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不能将注册资本移作对外投资;具有伞形公司的功能,可以全资或参股投资其他企业。
  5.来料加工:由外国厂商提供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我方企业按照外商所要求的质量标准、规格式样进行加工,加工出来的制成品由外高负责销售,我方企业按合同规定收一定的加工费。有时外商除提供原材料外,还提供部分机器设备和工模具,其价款从加工费中偿还。
  6.来件装配:由外国厂商提供零部件、元器件等散件,有的还提供与装配有关的技术和一些测试手段,我方企业将这些散件装配成产品。
  7.补偿贸易:在信贷基础上利用国外机械、设备、生产技术等,用投产后的产品或用其他商品清偿贷款的一种贸易方式。按清偿款的方法可分为直接产品补偿和间接补偿两种方式。前种是用进口设备直接制造出来的产品偿付,后者是用与进口设备没有直接联系的其它产品偿付。
  8.国际租赁:是企业从国外融通资金和取得固定资产使用权的一种贸易方式。基本特征是:出租人在所有权不变的条件下,放弃对财产的使用权,通过出租设备、工具的形式,向承租人提供信贷便利;承租人以定期支付租金的形式,取得不属于自已的设备、工具的使用权和相当于租赁设备购买成本的资金信贷。

BOT方式:是近年来国际社会都重视并采用的一种利用外资的方式。即在国家引进大型的工业技术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以政府为一方(项目方),外国项目公司(建设方)为另一方签定合同,建设方承担项目的建设,在一定期限内管理、营运该设施,收回对该项目的投资及获取合理的收益,在规定的营运期满后,将该项目无偿地转让给项目方所在国的政府。这种方式含义是Build-operate-transfer,简称BOT,即“建设─营运─转让”,一般适合于国家公共设施及工业技术中的特大项目,如电站、高速公路、铁路、桥梁、港口、机场、水库、大坝、工业园区建设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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