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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中国政府批准在辽宁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包括这些企业的外商财产所有、支配权和正当收入的处理权,均受中国法律保护。
    一、 政府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际惯例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采购物资和销售产品。
    二、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可以自行聘用或辞退各级管理人员,增加或辞退职工。所需职工除按合同规定优先从中方原有企业人员中招聘外,一般应在企业所在地招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从外地招聘,也可以从国外招聘。
    三、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履行法律、协议以及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企业期满或中止时所分得的净资金以及其它正当收入,在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均可汇往中外。
    四、 外商投资企业的训项保险均可向当地保险公司或经批准的其它保险公司投保。
    五、 外商投资者提供的在中国申请批准的专利技术,以及经申请注册的产品商标,受《专利法》、《商标法》的保护。凡发生侵权行为时,受害方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六、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的合营、合作各方在履行合同(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经协商或调解无效,可以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有可以向当地中国人民法院起诉。
    七、 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八、 政府特别鼓励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对其在税收等到方面给予优惠。
    九、 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权益,也受中国政府与该国政府签订的双边投资保险协议或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保护。
    十、 鼓励华侨、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投资。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来华投资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此外,国家还制定、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辽宁省还专门发布了《辽宁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实施办法》。这些法律、规定的实施,意在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其投资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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