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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机关
在辽宁省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以外,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均由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以下简称省外经贸厅)及其授权的各市外经贸委审批。
    1、 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或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项目,由省外经贸厅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
    2、 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按中方合作者隶属关系,省直企业,其合同、章程由省外经贸厅审批,市属企业由各市外经贸委审批。

    二、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1、 首先由中外合营各方草签意向书、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中方合营者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立项报告,经所在地有审批权的机构进行曲立项审批。
    2、 经批准立项后,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起草合同、章程 ,经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同合同附件及审批申请报告提交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3、 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携带批准证书和上述文件、证件到当地已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在登记后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 外资企业的设立
外资企业的设立免于立项审批,其它程序同上。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通过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A、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B、可行性研究报告;
    C、外资企业章程;
    D、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E、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应出具个人身份证明及存款证明);
    F、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G、需进口的物资清单;
    H、外国投资者近三年资产负债表;
    I、投资者给外资企业法定代表的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J、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四、 资产评估的程序
中方企业以设备、厂房等国有资产作价投资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权限,中央单位归中央管理,地方单位归地方管理,辽宁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辽宁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各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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