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下月起实施
规范粮食收购行为降低损失浪费
对粮食收购企业要实行资格备案管理,收购过程中要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加强对粮食收购者从事收购、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上述任务目标。
省粮食和储备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共计28条,主要包括部门职责、收购备案、收购行为规范、收购服务、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旨在立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压紧压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为我省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收购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粮食收购包括收购、检验、运输、储存等多个环节,涉及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企业、粮食经纪人等多个主体,需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形成合力。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了省(中)直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压实了相关部门管理责任,为有效推进粮食收购协同管理提供了保障。
同时,《办法》明确要对粮食收购企业实行备案管理,规范备案流程,收购地涉及省内多个县(市、区)的,粮食收购企业可以选择省内其中一个收购地的县级备案机关备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各地优化审批服务,推进实现备案数据信息互联互通,提升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水平。
为保障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办法》中明确提出要规范粮食收购行为。粮食收购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采取欺诈、垄断、囤积居奇等非法手段操纵粮食价格,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同时,我省要加强粮食产后服务和运力保障,强化为农服务措施,降低粮食损失浪费,推广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和节粮减损技术。建立市场监测联系机制,聚焦秋粮收购等重点时段,建立会商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平稳购销。
安全储存方面,我省要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粮食质量安全档案。粮食收购企业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以及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情况。我省也将加强对粮食收购相关工作的监管。(记者 李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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