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
在沈抚示范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纳税的个人(合伙经营)创业者、小微企业。
个人贷款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脱贫人口、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满足以上人员身份的网络创业者)十类人群;符合《关于印发辽宁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债〔2017〕263号)规定,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在校大学生;经示范区管委会认定在2019年4月12日印发《辽宁省沈抚新区引进人才政策措施(试行)》(辽新区管发〔2019〕26号)后创业的人才。
二、申请条件
(一)个人贷款
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除外)。
网络创业者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的网络商户创业者;
2.以实名注册时间为准,稳定经营1年以上;
3.用实名制截图的方式对其注册进行认定;
4.提交近半年的交易额单据,且为正常经营状态。
(二)合伙经营贷款
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合伙人数应在5人以内,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协议等证明材料,且企业稳定经营1年以上。
(三)小微企业贷款
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 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 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经管委会认定的人才创办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职工不受《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人员类别限制。
三、受理部门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24-56622701;
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滨河路银科大厦沈抚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