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
2022-06-07 14:55:28 星期二 来源: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
关注新华网
微博
Qzone
评论
图集

  一、补贴对象

  被评为示范区创业带头人的小微企业。

  二、补贴条件

  创业带头人企业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在本市登记注册,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自身就业,5 年内新吸纳(与之首次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 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申请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注册 5 年内的小微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严 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应实际经营,有固定经营场所。享受 补贴的劳动者为在本企业固定经营场所内,从事本企业实际运营工作的稳定员工,企业法人和派驻第三方企业的劳动者不在享受补贴人员范围内。

  三、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费实行“先缴后补”。按用人单位为吸纳符合条件 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进行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四、受理部门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24-56622701;

  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滨河路银科大厦沈抚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1
【纠错】 责任编辑: 刘舒
01007022001000000000000001111464112872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