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10月30日电 10月金秋,辽南又是一年好“丰”景。在辽宁营口盖州市的大棚种植户赵某等11位农民家里,丰收的喜悦更令人振奋。“多亏了咱们检察院,受损的果树今年有了好收成,生活有了新盼头。”
原来,去年年初赵某等大棚种植户购买了当地某农资商店销售的有机复混肥料,使用后果树出现黄叶、生长迟缓、烂根等症状,造成重大损失。尽管生产厂商联系部分受损农户协商并签订了《补偿协议》,但厂家并未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无奈之下,赵某等人到盖州市人民检察院寻求帮助。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受理赵某等11人申请支持起诉案件后,发现赵某等11人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依据司法救助线索移送制度,第一时间将本案线索移送至第五检察部审查。通过实地走访与调查核实,检察官们了解到,案涉农户均是以种植葡萄、油桃等果树为生的农民,因绝收失去唯一收入来源,生活困难;而涉案的有机复混肥料存在质量问题,直接造成农户损失,赵某等农户又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及缴纳诉讼费。
查明情况后,盖州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与盖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协作配合,法律援助中心为赵某等11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指导赵某等11人收集保存证据。盖州市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也让农民消费者进一步了解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工作,提升民事检察公信力和社会知晓度。
盖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生产商、监制商、销售商作为涉案肥料的生产、监制和销售主体,应当依法赔偿全部损失,并限期治理受污染土壤。为缓解赵某等11人生活压力,盖州市检察院在支持起诉的同时,向盖州市人民法院发函,建议法院准予赵某等人缓交诉讼费3.7万元。同时,盖州市检察院采取多种措施开展帮扶,帮助农户及时换土复植,防止农户因案致贫返贫,让农户切实感受司法为民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