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8月29日电(关溪涓 赵健彤)本网近日从沈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沈阳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和《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三部地方性法规分别由沈阳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十次会议通过,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将分别于今年9月1日、10月1日和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制定《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沈阳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和《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是2023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重要项目,是聚焦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实现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重要体现。这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对于沈阳市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推动新时代沈阳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实现新突破具有重要意义。
《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结构设置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古树名木特别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为强化对种植行道树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公路时应当种植行道树,并对原有树木加以保护。同一城市道路或者公路的行道树应当统一景观风格。种植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宜本市生长的树种,按照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种植,并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院前医疗急救是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沈阳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采取“小切口”立法,全文不设章节,共二十条。其中,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导,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各自的职责,建立和完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结构设置为:总则、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监管、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条例第四条规定,本市应当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上述社会信用体系四大重点领域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内容。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孟昭贵表示,作为今年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重点立法项目,这三部地方性法规密切结合沈阳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实际情况,契合推动新时代沈阳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实现新突破、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提出的新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解决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对扎实推进法治沈阳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沈阳市人大将通过学习宣传、监督检查等形式全力推进三部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