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保推出新政策 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12月13日,在“沈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新闻发布会上,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崔俊介绍,截至2022年11月末,我市困难群众11.4万人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共实施医疗救助9.9万人次,医疗救助资金支出6500余万元。对脱贫人口实施三重制度保障2.3万人次,三重制度保障资金支出2600万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三重制度保障报销比例达到92.4%,有效防止发生规模性返贫。同时,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1月24日印发的《沈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
范围扩大
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扩大到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
《实施办法》扩大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扩大到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将救助对象统一规范为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脱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和不符合特困人员、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规范标准
特困人员等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实施办法》规范了医疗救助政策标准: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脱贫人口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60%资助。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严格执行国家、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模式优化
对困难群众实施基本救助和倾斜救助双重救助模式
《实施办法》明确,在医疗救助模式上,对困难群众实施基本救助和倾斜救助双重救助模式,特困人员、孤儿的医疗救助水平显著提高,预计提高约10个百分点。其中对因患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施一次性医疗救助。
困难群众仅需支付应个人承担费用
不需再跑腿垫资
通过加强部门协同,沈阳实现了困难群众信息共享联动,进行实时比对更新,医保系统自动为困难群众办理参保续保,实现了应保尽保。结算上,依托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实现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单制结算”,困难群众仅需要支付应个人承担费用,不需要再跑腿垫资。
医疗保障部门将负责统筹推进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认定,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支持。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政策。
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相关工作。
金融部门负责做好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的行业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脱贫人口的监测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会负责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难职工帮扶。(记者 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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