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底前 辽宁省流域河流、湖库海域排污口基本完成整治
2022-12-13 09:09:06 星期二 来源: 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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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底前 全省流域河流、湖库海域排污口基本完成整治

(王雁 摄)

  2023年底前,辽宁基本完成辽河、浑河、太子河、大小凌河等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干流及一级支流入河排污口和沿渤海城市入海排污口整治。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流域河流、湖库、海域排污口整治。日前,辽宁印发了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了以上目标。

  违法违规排污口依法取缔

  通知提出,要加快推进规范整治。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鼓励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采取清理合并措施进行整治,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取缔、合并的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于未按规定排放污水,包括未经处理污水直排,排污单位超标、超总量排放,工业企业未按规定实现雨污分流等情形;排污通道不规范,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口门建设不规范,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影响水生态环境质量,排污口下游考核断面未达到水质目标的,应采取整改规范措施进行整治。

  严格排污口规范设置审批

  通知提出,要严格规范设置审批。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备案制,应按《辽宁省入海排污口备案管理规定(试行)》执行。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除应由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设置审核的排污口外,全省入河排污口严格按照辽宁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要求实施审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全省排污口形成动态台账

  通知明确,全省排污口经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形成排污口动态台账,并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目前,全省入河入海排放口管理平台已初步建成,该通知还要求各市、县(市、区)要依托现有平台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动态更新排污口管理台账。同时推动排污口二维码信息化管理,实现排污口“一口一码”。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污染源在线监控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将排污许可证发放企业与排污口建立关联关系,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推动排污口违法排污的预报预警、精准管控和执法联动。(记者 刘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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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 责任编辑: 关溪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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