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医保局就《辽宁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进行了解释说明。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费用保障范围、医疗救助待遇标准以及完善大病保险扶贫倾斜政策、健全高额医疗费用支出监测预警机制、优化经办管理服务等政策措施,将自2023年1月起施行。
与现行政策比较,新政策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更加清晰,并有所扩展。从参保类型看,既覆盖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也覆盖了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从人员类别看,既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也包括乡村部门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同时,实施意见还明确了一类新的救助对象,即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将按费用和病种相结合的救助模式,统一调整为按费用救助模式。目前,我省针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的直接救助主要包括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其中,门诊和住院救助实行按费用救助模式,重特大疾病救助实行按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救助模式。我省统一的重特大疾病病种仅有儿童白血病、终末期肾病、重症精神病、耐药性结核等8种,各市在此基础上虽有所增加,但政策的局限性仍比较大,很多范围外病种的医疗费用很高,但不能享受重特大疾病救助待遇。改革后,不再区分病种,而是将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以及门诊慢特病、高值药品等门诊费用,统一纳入基本救助和倾斜救助保障范围。
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特别是医疗救助待遇有明显提高。大病保险待遇进一步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重点救助对象倾斜,报销比例将由70%提高到75%。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明显提高,对高额医疗费用的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改革前,我省多数市重点救助对象的年度救助限额在2万元至3万元;改革后,重点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普遍达到4万元以上,沈阳、大连、本溪等市不设年度救助限额。医疗救助待遇稳中有升,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自付比例进一步降低。改革后,救助对象合规自付医疗费用通过基本救助和倾斜救助梯次减负。基本救助和倾斜救助累加,各类救助对象合规医疗费用综合救助比例普遍有所提高,特困人员、孤儿救助比例普遍达到90%以上,低保对象综合救助比例达到80%左右,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综合救助比例达到70%左右。(记者 徐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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