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税务部门联合发布公告
55项税收违法行为处罚实现“一把尺子”
日前,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税务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随着该裁量基准的制定施行,东北区域内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各地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为实现“三省一市”从“相邻”到“相融”,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由国家税务总局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牵头,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大连市税务局联合起草了《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旨在通过打破省域界限,加强区域合作,打造统一的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模式。
该基准制定工作于今年年初启动,通过网络公示,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多轮听取“三省一市”税务、工商联、行业协会、中介机构、重点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并报请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历经5个月最终完成。
据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8部涉税法律法规,《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账簿凭证管理规定、纳税申报规定、税款征收规定、税务检查管理规定、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纳税担保规定等七大类55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统一规范。在处罚标准的设置上,以“定额+幅度”方式,逐项设定裁量条件和处罚标准,实现税务行政处罚“一把尺子”,在处罚标准上充分考虑东北区域执法实际,更加兼顾公平、透明和可操作性。
该裁量基准在内容上具有3个特点:一是科学性和合理性相统一。明确“罚”与“不罚”的界限,科学设置裁量条件,实施定档分阶裁量,做到“当罚则罚”“过罚相当”。二是税务执法柔性和刚性相统一。对于轻微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不予处罚、“首违不罚”或较低标准处罚;对于偷、逃、抗、骗、虚开发票等性质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体现税务执法刚性。三是系统性与灵活性相统一。配套使用税务行政处罚辅助裁量系统,对申报、发票等43项日常违法行为实现自动计算并固化处罚结果,规避处罚随意性风险,确保处罚结果公平公正。
据介绍,《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对于施行前发生的但税务部门尚未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原规定处理,但依据《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按新规定处理。(记者 唐佳丽 吕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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