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8月1日施行
突出工业大数据特色 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5月31日,《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8月1日正式施行。
“省委高度重视数字辽宁建设,将该条例作为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常委会会议汇报的重点立法项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孙映雪表示,条例共九章、五十四条,是规范全省大数据发展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数据要素市场是大数据发展的基石。为解决我省数据要素市场发育不充分问题,条例设置“数据要素市场”专章,明确了市场主体在数据采集、加工、使用、交易等基本权益方面的保障性规定,给企业吃下“定心丸”;同时,对数据交易和竞争行为以“负面清单”方式划定禁区,就交易市场配套制度建设予以规定,并对违法交易、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行为设置了处罚条款。此外,针对公共数据资源价值释放不充分问题,在“公共数据”一章中规定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将这一宝贵的数据资源导入市场化开发,提升数据利用价值。
在突出辽宁工业大数据特色方面,针对我省产业结构特点和工业应用场景优势,为加快工业数字化转型,牵动我省数字经济发展,条例设置“工业大数据”专章,突出发挥企业在工业大数据发展中的主体作用,规定了企业在数据采集汇聚、开放共享、融合应用、安全保护和数据治理能力等方面的具体义务。此外,条例还就政府培育数据服务企业、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等作出规定。
新型基础设施是大数据发展的“底座”,发挥着重要支撑作用。为满足大数据发展必备的基础设施需要,条例设置“基础设施”专章,规定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和市场、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发力、分层分类实施。根据国家“东数西算”总体安排,在全省大数据中心建设上,要求充分利用国家算力资源,因需适度建设,高效建设利用。同时,就信息基础设施、工业互联网等创新基础设施等布局建设进行了规定。数据安全是大数据发展的前提。条例设置“数据安全”专章,规定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和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明确责任确定原则,搭建数据安全管理体制,并就全社会各主体建立落实数据安全保护制度、强化数据存储管理和应急处置等予以明确。
此外,条例还设置“发展促进”专章,明确了大数据企业普遍关注的应用场景挖掘和融资、用地、电价等优惠措施的规定,以提升企业发展的舒适度。(记者 赵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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