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2022年正式施行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强化联合惩戒机制、要求政府守信践诺、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个人信用状况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招录任用晋升参考依据……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施行。
《条例》旨在规范我省社会信用管理,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我省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强化全面系统的制度设计,突出前瞻性和地方特色,对明确管理职责、规范信用信息管理、构建信用监管机制、保护信用主体权益、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夯实信用生态建设等信用建设全链条的主要内容作出规定。突出坚持党委领导的原则,要求建立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明确职责,赋予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相应监督考核职权等。
为突出信用信息省级统管,《条例》规定实行社会信用信息目录管理制度,全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由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对补充目录的内容范围和制定程序予以规范。同时,规范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对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信息共享等予以明确。
针对失信惩戒机制运行不畅等突出问题,《条例》要求建立新型监管机制,将信用承诺、综合评价、信用查询等作为信用监管依据和手段;强化联合惩戒机制,明确了失信行为认定原则、依据和惩戒措施,对在本省实施的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制定依据、程序、内容以及严重失信行为涉及的领域、联合惩戒措施终止条件等予以规范,并对在实施联合惩戒中未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提升联合惩戒的强制力和规范性。
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方面,《条例》明确了信用信息处理规范,对信用主体相关权利以及异议处理、信用修复、事前告知、隐私保护和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规定对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后及时终止惩戒,保证其正常经营。
为夯实信用生态建设举措,《条例》规定,在政务诚信建设上,各级政府应建立完善政务诚信评价体系、监督考核与奖惩机制,对市场主体守信践诺,不得随意违约毁约,改变约定应依法补偿。在公职人员管理上,应将个人信用状况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职务任用和晋升的参考依据。在惩戒机制上,省、市、县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建立政务失信、司法领域失信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在履职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约行为,被依法追究责任的,相关信息应纳入失信记录。
《条例》设专章突出支持和规范信用服务业发展。在扶持措施上,要求各级政府制定扶持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支持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在信用建设中开展合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有序扩大公共信用信息对社会的开放,优化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环境。在规范管理上,要求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标准、规范,编制行业发展报告,开展宣传培训,提出政策建议,发布行业信息;信用服务机构应建立合规运营体系,建立健全包括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在内的规范体系,依法独立开展业务。(记者赵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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